入會說明:  

依據:公會章程第三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正式會員及贊助會員兩種,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正式會員: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申請設立登記並取得準予登記證明,並於所營事業項目中載明營業項目為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中團體業別為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太陽熱能商業及儲能技術服務業所明定之業務範圍之公司或行號,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均應加入本會為正式會員。

二、贊助會員:認同本會ㄧ切規章之公司行號或個人,均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本會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將正式會員分級管理。

第 七 條 上述兩種會員入會時,均須填具入會申請書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表影本二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每一會員應指派一名代表出席本會會議稱為會員代表。

第八條 正式會員代表以該公司行號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贊助會員代表則由該法人機構負責人或其指派之幹部擔任,會員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以上。

第九條 正式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如有變更主體人或地址,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條 各會員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指派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行指派會員代表充任之。

第十一條 正式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代表則無前項權利。

第十二條 正式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正式會員代表代理出席。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二分之一。

第十三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集會員大會改選理事、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十四條 本會應於召集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正式會員在召集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未聲明者,視為維持原派會員代表之權利。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五條 公司行號於開業後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公司行號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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